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後,經濟部研議配套措施如下:
 

一、公司法第393條規定資本額為登記事項,公示於資訊網站予大眾知悉,可保護交易相對人之交易安全。

二、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如有涉及資本額不敷設立成本,即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時,公司登記機關應不予登記。

三、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未辦妥延展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對公司加強查察是否構成命令解散情形。

四、為加強查察公司設立登記後是否有公司法第211條情形,本部將定期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核對相關資料。

五、具體個案如經檢舉有虛設人頭公司情形,由主管機關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六、現行實務上,針對百分之五之公司進行事後抽查驗資事宜,仍持續進行,如發現有公司法第9條情形,由主管機關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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