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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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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股東出資比例。 |
(3)、 |
準備經營的業務項目。 |
(4)、 |
公司名稱。 |
(5)、 |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地址證明相關文件(如分區使用證明) |
(6)、 |
租賃合約書影本。 |
(7)、 |
房屋稅單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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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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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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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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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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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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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司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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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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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本法規定所送之申請書件,得以經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並得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前項電子簽章,公司限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公司憑證為之,
自然人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或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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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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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
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主
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
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
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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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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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
,其他情形之解散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
為解散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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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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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合併時,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申請登
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合併基準日核准合併登記者,不在此
限。
一、存續之公司為變更之登記。
二、消滅之公司為解散之登記。
三、另立之公司為設立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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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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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為分割時,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
解散、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分割基準日核准分割
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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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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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
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
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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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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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之遷移或撤銷,應於遷移或撤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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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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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或解任,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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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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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
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
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
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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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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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增資基準日核准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有限公司增資時,應於章程修正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但如
有另訂增資基準日者,則應於增資基準日後十五日內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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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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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每次減少資本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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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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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應先經認許,並於認許後十五日內向主
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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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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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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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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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
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後十
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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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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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
附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
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所檢附之股東同意書正本,應經股東親自簽名,並
蓋具留存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公司印鑑章。
股份有限公司所檢附之董事會簽到簿影本應由董事親自簽名,並蓋具留存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公司印鑑章。有限公司之董事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董事長及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應親自簽名,並檢送
正本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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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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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申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出資額種類為現金,不含僑外投資),臨櫃申辦如資料齊備,於受理速件櫃檯隨到隨辦(截止受理時間為16:30分)。
2.申請書件應填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編號。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理容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列」規定辦理。
5.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6.自領案件於領件時,須攜帶公司、代表人登記印鑑章(如有代理人應攜代理人印章)至商業處公司登記8號櫃檯領件。
7.自93年8月1日起,設立登記核准文件,採「自取」方式取件者,領件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
※未依上述事項6、7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得併案申請抄錄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自領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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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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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公司設立登記。 |
應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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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
2.公司章程。
3.送金單或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
4.資產負債表。
5.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6.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7.簽證委託書。
8.設立登記表2份。
9.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
(或所有權狀影本)。
10.股份有限公司應附有關之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
董事會議簽到簿影本及股東名冊、董監事願任同意書。
11.有限公司附股東同意書(由全體股東親自簽名)。
12.股東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13.特許業務加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14.有限公司未成年股東應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以上除第8項外均檢附1份即可。 |
申請人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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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1份。
2.章程。
3.股東同意書(股東需親自簽名)。
4.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於股東同意書親筆簽名者免附)。
5.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6.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委託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
7.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
8.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並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章)。
9.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含指派代表人之指派書)。
10.設立登記表2份。
11.規費(登記費:資本總額四千分之一,不足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
12.其他應注意事項: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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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設 立 |
25萬以下不含25萬 |
資本額取消,由業主自定 |
資本額取消,由業主自定 |
資 本 額 |
不需資金證明 |
需要資金證明,會計師簽證 |
需要資金證明,會計師簽證 |
時 間 |
5個工作天 |
13個工作天 |
股東責任 |
無限清償責任 |
以出資額為限 |
公司名稱及規定 |
XX商店 |
XX有限公司 |
XX股份有限公司 |
XX商行 |
XX企業有限公司 |
X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XX企業社 |
XX實業有限公司 |
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XX實業社 |
XX食品有限公司 |
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XX工作室 |
*全國不得重複 |
*全國不得重複 |
股東人數 |
1.獨資1人 |
1人以上 |
2人以上 |
2.合夥2人以上 |
(要選出3個董事1個監察人) |
股權轉讓
變 更 |
1.不限制
2.獨資可變更為合夥
3.合夥不得變更為獨資 |
1.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得轉讓
2.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轉讓 |
1.不限制
2.公司登記一年內原始股東股權不得轉讓 |
營業稅 |
5%(小規模1%) |
5% |
5% |
營所稅 |
17% |
17% |
17% |
未分配盈餘 |
當年度即全數分配 |
隔年6月底前決定分金額 |
隔年6月底前決定分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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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一段75巷206號
上班時間:9:00∼12:00 13: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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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02)2680-8911
e-mail :y0986145888@gmail.com
統一編號 :097421391
傳真電話 :(02)2680-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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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6-145888
0937-078385
蔡先生
0986-816999 0938-15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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